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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腾达建安有限公司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垦执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腾达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3)垦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垦利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集中支付中心的款项11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