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8868号
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西安琥珀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琥珀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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