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3423号
原告:西安欣成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孙秀丽,女,汉族。
被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369号尚勤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成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欣成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成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后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王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