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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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78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04月04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2525446R。
法定代表人:施荣昌。
被执行人:施荣昌,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本英,女,1961年0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荣昌、吴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初4301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荣昌、吴本英在(2022)浙0784执501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荣昌、吴本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122707.98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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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