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7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街新村三马路东莹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2525446R。
法定代表人:施荣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新2**国道与南外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64365471Y。
法定代表人:蒋荣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20)鲁1311执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道××层××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其与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履行了(2018)鲁131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义务,我院于2020年11月30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请,经我院异议审理团队审查,以(2021)鲁1311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审查,2022年4月19日下达了的(2021)鲁13执复2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1执异160号异议裁定。现被执行人临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以该公司对(2018)鲁131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临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道××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