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某某磨料厂、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磨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方美贤。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静凌。
被执行人: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磨料厂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784民初2834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3516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泰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03885.16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美 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冯 雅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