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4-12-04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50-3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施荣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建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永康市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