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翔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1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小龙,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天水翔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曹岩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水翔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款共计xxxx元,扣除已经扣划的xxx元,剩余xxxx元执行款于xxxx年xx月x日前由被执行人天水翔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二、执行费x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不按期履行,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