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2963号 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19层A座1903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9.16元,减半收取即4739.58元(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喜 慧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