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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特立亚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特立亚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市特立亚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9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市特立亚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的《钢材购销合同》与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关,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为“案涉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二、上诉人提交的案涉交易主合同《钢材购销合作协议》以及批次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三、上诉人在本案中从未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的《钢材购销合同》作为起诉依据,若被上诉人认为针对该合同与上诉人存在纠纷需通过诉讼解决,依法也应当作为另案进行起诉,本案与另案各自独立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6年10月19日签订《钢材购销合作协议》后又签订了多份《钢材购销合同》,均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同,根据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的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96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