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91民初4069号
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0703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