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261号
申请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07033K。
法定代表人:高丽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卫,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78240281。
法定代表人:周德娥,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鸿源置业有限公司14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