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市金创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57—1号金辰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07033K。
法定代表人:高丽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振,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27号秋月华庭底商3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4182477L。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海,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创商贸有限公司、张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1552.03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6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该案立案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金海名下有部分证券,经证券公司反馈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且现金价值不大,处置无益。发现被执行人张金海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鲁E3××**的别克牌汽车,经到东营市××队车辆管理核实,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其登记手续,目前未能实际控制,查处无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大额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0月25日、2022年3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创商贸有限公司、张金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线上线下多次全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张金海名下证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且现金价值不大,处置无益,其名下车辆已另案查封其登记手续,目前未能实际控制,查处无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其他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双
书 记 员 姜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