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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441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寺庄乡前**11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68********。 原告:苏坤才,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寺庄乡前**10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0********。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上岗镇角头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67********。 被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350703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苏坤才与被告***、山东金达源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苏坤才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坤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坤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坤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