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422执548号
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与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9)皖042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6000元及利息;
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6380元、执行费11424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