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时苗路通淝小区门面房1栋1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R46E1K。
法定代表人:秦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寿县板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板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31F。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12元,减半收取15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一周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86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时苗路通淝小区门面房1栋1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R46E1K。
法定代表人:秦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寿县板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板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31F。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12元,减半收取15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一周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