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2786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时苗路通淝小区门面房1栋1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0MR46E1K。
法定代表人:秦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本案起诉的付款主体不明确、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请求撤回对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