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1104号之三
原告: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颜伏伍,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新能源汽车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佛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