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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001号
原告:湖南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356号富兴嘉城1栋207房。
法定代表人:李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铭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45号天一康园北区A3栋1701房。
法定代表人:谢爱勇。
原告湖南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铭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铭逸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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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铭逸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湖南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雅萍
书 记 员 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