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医医院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25财保153号
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医医院所有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博兴县中医医院所有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向明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