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玛琅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502MEA1157632。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主任。
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24日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亦未履行义务。
2022年1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22年3月1日,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的代管资金890万元,因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划拨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7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其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6034488.34元、利息2603452.07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