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170号
申请人:滨州市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205国道以西、滨博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80424159N。
法定代表人:韩团结。
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3034.4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33034.4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