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民初1654号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399号4幢3楼。
法定代表人:周启正,董事长。
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执行董事。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自愿撤回对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再交纳诉讼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互盛(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晓悦
书 记 员 孙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