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4797号
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雪,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玛琅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502MEA1157632。
法定代表人:蒋光辉,主任。
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玛琅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清、李瑞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玛琅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玛琅居委会支付益达公司工程款及利息8637940.41元,并支付以6034488.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玛琅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益达公司与玛琅居委会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06年7月12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玛琅居委会将东营市舜华小区住宅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益达公司进行施工(8#、10#、13#、14#、15#、19#、20#、21#楼),三份合同价款分别为8446000元(8#、10#)、8650000元(13#、14#、15#)、12800000元(19#、20#、21#),合计29896000元。合同签订后,益达公司依约完成上述工程,经审计8#、10#楼审定值为9749032.25元,13#、14#、15#楼审定值为10099635.48元,19#楼审定值为6015397元,20#、21#楼审定值为15445025.13元,合计41309089.96元。由于玛琅居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了两份《还款协议》,协议载明:鉴于截止2018年12月19号玛琅居委会尚欠益达公司工程款共计6034488.34元,双方约定利息4103452.07元(自2010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玛琅居委会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利息,如果玛琅居委会提前支付本金则应该扣除相应的利息再支付给乙方,若不能则玛琅居委会应继续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利息。《还款协议》签订后,玛琅居委会仅于2021年5月1日支付1500000元,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未如约支付。为维护益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玛琅居委会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15日,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玛琅居民委员会(发包人)与山东省博兴县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营市舜华小区住宅楼工程(8#、10#楼),工程内容为施工蓝图内的土建、安装,开工日期为2005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10月16日,合同价款金额约844.6万元。2006年7月12日,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玛琅居民委员会(发包人)与益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营市舜华小区东区住宅楼(4#、5#、6#楼、19#、20#、21#),工程内容为施工蓝图内的土建、安装,合同价款金额为12800000元。同日,双方就东营市舜华小区住宅楼工程(13#、14#、1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施工蓝图内的土建、安装,开工日期为2006年7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6月6日,合同价款金额为8650000元。
东营市正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14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汇总表》中载明,玛琅舜华小区8#、10#住宅楼工程审定值为9749032.35元,玛琅舜华小区13#、14#、15#住宅楼工程审定值为10099635.48元;于2013年1月29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汇总表》中载明,玛琅舜华小区19#住宅楼工程审定值为6015397元;于2013年9月2日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汇总表》中载明,玛琅舜华小区20#-21#住宅楼工程审定值为15445025.13元。
就涉案工程款,玛琅居委会(甲方)与益达公司(乙方)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还款协议》两份,其中巩向成队的《还款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05年、2006年签订了3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位于菏泽路南、西四路东东营市的土建、安装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经东营市正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审定,确定东区19#住宅楼工程造价为6015397.00元,甲方已付4859550.18元,乙方工程让利46575.30元,截至目前,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109271.52元;西区8#、10#、13#、14#、15#住宅楼工程造价为19848667.83元,甲方已付15837053.24元,乙方工程让利146009.58元,截至目前,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3865605.01元;上述工程,甲方共欠乙方工程款4974876.53元,双方约定利息3382916.04元(自2010年6月1日至20219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8357792.57元,现甲、乙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如下:一、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本息,如果甲方提前归还本金则应该扣除相应的利息再支付给乙方;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不能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本息,则甲方应继续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利息。甲方的村民集资建房款应该优先用于建设房屋,不能用于偿还本协议欠款。另一份王相福队的《还款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06年签订了1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对甲方位于菏泽路南、西四路东东营市的土建、安装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经东营市正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审定,确定工程造价为15445025.13元,甲方已付14264864.09元,乙方工程让利120549.23元。截至目前,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059611.81元,双方约定利息720536.03元(自2010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1780147.84元,现甲、乙双方就该笔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如下:一、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本息,如果甲方提前归还本金则应该扣除相应的利息再支付给乙方;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不能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本息,则甲方应继续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利息。甲方的村民集资建房款应该优先用于建设房屋,不能用于偿还本协议欠款。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玛琅居委会于2021年5月1日向益达公司支付15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
另查明,山东省博兴县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于2005年11月30日变更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益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协议及其当庭陈述等,能够认定其与玛琅居委会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已过,玛琅居委会未按照约定向益达公司付款,构成违约。涉案两份付款协议中载明工程款为6034488.34元、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为4103452.07元,益达公司认可玛琅居委会于2021年5月1日支付150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偿还的该款项为工程款还是利息,益达公司主张优先折抵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益达公司要求玛琅居委会支付工程款6034488.34元、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2603452.0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涉案两份付款协议中均约定如玛琅居委会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不能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本息,则应继续支付给益达公司相应的利息,现益达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后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玛琅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34488.34元、利息2603452.07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该工程款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6034488.34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玛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