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839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新城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U7JC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98845.26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98845.26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514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