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453号之二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8942283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董事长。
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商场街91号河欣小区7号楼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U5RQL86。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MLC7P9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营市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