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339号
申请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75539063D。
法定代表人:韩团结,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8617484H。
法定代表人:巩向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24878.08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878.08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