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3906648C。
法定代表人:陈在朝,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张坪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42147938。
法定代表人:彭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辰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杨春生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