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8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市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73906648C。
法定代表人:黄落星,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7795X7。
法定代表人:黄忠。
关于湖北鄂电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与**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