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帅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帅克公司)、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404号
原告山东新帅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帅克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蒙阴镇红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诺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帅克公司与被告力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此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新帅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帅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