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劲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向***返还保证金700000元;3.广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理解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据此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但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如验收合格,应参照原合同约定处理。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的退还以“工程验收合格”与“办完结算项目无经济纠纷问题”为前提。现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即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与约定不符,不予支付。一审法院存在对保证金和工程款理解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问题,本案中,对广田公司是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本案采取是独任审理,存在不当。
被上诉人***、广田公司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与***签订的两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2.***向***返还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700000.00元;3.广田公司对***返还保证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据此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主张其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在庭审中自认尚未竣工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系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违法承包案涉工程,故其与***签订的两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鉴于***主张涉案工程已实际履行且自认未验收合格,故履约保证金的的处理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如验收合格,应参照原合同约定处理。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的退还以“工程验收合格”与“办完结算项目无经济纠纷问题”为前提。现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即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与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如未验收合格,***可请求***承担修复费用,故其保证金退还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确认***与***签订的两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负担10700元,***负担100元。***已预交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中,***系未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故其与***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一审关于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针对***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涉案合同无效情形下,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否,对涉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具重大影响。本案中,***确认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故***作为发包人应否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应否承担修复费用、各方是否需赔偿若工程不合格时造成的损失等尚不确定,***于此情形下即诉请***返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广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各方待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确定后如对工程款、修复费用、履约保证金等事宜仍存争议,可循法律途径解决。现在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下,一审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未予支持***关于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70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吴 春 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莹(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