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初204号
原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11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康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致渝,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玄芝,员工。
被告:中山长信宏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德溪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连波。
原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长信宏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