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530号
原告: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南路1732号第5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PPE644。
法定代表人:李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红,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1910102481。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被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11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35042。
法定代表人:康劲松。
原告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元,由原告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欧晓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