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30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989663。
法定代表人:朱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11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35042。
法定代表人:康劲松。
申请执行人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24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329503.64元,申请执行人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24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71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冻结。
二、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24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浩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