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11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康劲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阶云台(修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云台山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米绪光,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阶云台(修武)投资有限公司、米绪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1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交了完整的施工合同扫描件及上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原审被告天阶云台(修武)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成功立案的截图,可以证明原审被告天阶云台(修武)投资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移交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现涉及恒大及其关联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且施工合同总价为19648640元,符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2)豫0821民初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河南省修武县,且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等案涉标的额共计1603290.8元,故修武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忠
审 判 员 米新秀
审 判 员 苏 杭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豆春庆
书 记 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