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2078号
原告:兰州天赐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150号709室(三毛物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41LK62F。
法定代表人:赵晨,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被告: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98号盛华大厦16层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835042。
法定代表人:康劲松。
原告兰州天赐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天赐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19元,由兰州天赐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哲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