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4FJ6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下场街(柏溪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东,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5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113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2)川1521执1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4月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