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521执3453号
**财、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财与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5000元,2.由被执行人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对前述执行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经本院立案执行,四川元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5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52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