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881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