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81民初2800号之三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G6XN,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双号)27楼EFGH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献,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琴,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7PF68,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牛埠镇原村部。
法定代表人:李友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时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58元,减半收取36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79元,由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美娟
人民陪审员  程洋冰
人民陪审员  洪小双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