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2123号之三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双号)27楼EFGH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辉,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华,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飞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守权,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852元,减半收取计6,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6元,由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