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81民初262号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G6XN,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山海协作园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献,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贞,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0903X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赵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炳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俞锦峰
书 记 员 王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