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81民初262号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G6XN,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山海协作园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献,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贞,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0903X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赵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炳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俞锦峰

书 记 员 王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