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2246号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XXX号(双号)27楼EFGH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贞,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祺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