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与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4543号之一

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牛埠镇原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7PF68(1-1)。

法定代表人:李友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时飞,公司员工。

被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双号)27楼EF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G6XN。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献,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琴,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17日收到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云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