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45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牛埠镇原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W7PF68(1-1)。
法定代表人:李友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时飞,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双号)27楼EFG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G6XN。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献,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琴,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皖0225民初4543号民事裁定,对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总价值1005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收到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义光能(无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解除对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同景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总价值100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