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3372号
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财政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薛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鑫洲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市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齐金州,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市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瑞,职务:总经理。
被告:齐金州,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焦金梅,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董子勤,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鑫洲汽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齐金州、焦金梅、董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