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财政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薛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鑫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俊平。
被执行人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世贸中心A座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海。
被执行人赵宝川,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张俊平,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宝川、张俊平、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安豫证经字第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截止2020年1月9日,贷款本金人民币488万元、利息人民币133.138767万元、罚息人民币56.544833万元,借款利息在逐日累计中。因河南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宝川、张俊平、张晓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封被执行人张俊平名下位河南省安阳市××区××办事处××路西××阳春××家园××单元××东东户的房产。
3.查封被执行人张晓东(共有人张秀荣)名下位河南省安阳市××永明××办事处朝霞路北段××土××住宅小区××楼××单元××号号的房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现因所拍卖房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待异议结束后,根据异议结果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安豫证经字第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中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赵宝川、张俊平、张晓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韩凤明
审判员  董 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