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财政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薛丽。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宋凤英,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卢海超,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迎春东街交叉口东南角**楼****。
法定代表人:李改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凤英、卢海超、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庆民拒不履行(2016)安豫证经字第1882号公证书、(2018)豫安豫证执字第3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宋凤英、卢海超、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