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财政局综合楼。
被执行人: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东南街振兴七路****。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宋凤英,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卢海超,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改平,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宋凤英、卢海超、李改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2016)安豫证经字第253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宋凤英、卢海超、李改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680万元及利息。因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宋凤英、卢海超、李改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卢海超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安阳恒大绿洲小区一期2号楼3单元32层04号的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E×××**、豫E×××**、豫E×××**、豫E×××**、豫E×××**、豫E×××**的车辆、对被执行人宋凤英名下车牌号为豫E×××**的车辆、对被执行人卢海超名下车牌号为豫E×××**、豫E×××**、豫E×××**、豫E×××**、豫E×××**、豫E×××**、豫E×××**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扣押,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宋凤英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永平置业有限公司、***、宋凤英、卢海超、李改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王廷印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