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6865号
原告: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市民大道66号交易综合楼一。
法定代表人:李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怡,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1月7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87元(原告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文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永颖
书 记 员 陈桂伟